男子多次與網上認識的11歲女孩發(fā)生性關系,曾被認定無社會危險不批捕
河北保定順平縣18歲男子石某多次與在網上認識的11歲女孩小花(化名)發(fā)生性關系, 石某因涉嫌強奸罪被順平縣公安局刑拘后,順平縣檢察院一度以“無社會危險性”作出不批捕決定,后石某被監(jiān)視居住。2023年3月9日,順平縣檢察院決定對石某進行逮捕,4月7日,順平縣檢察院以涉嫌強奸罪對石某提起公訴。
近日,澎湃新聞從小花母親喬女士處了解到,此案已于5月31日開庭審理,法院尚未宣判。
(資料圖)
檢察機關曾以嫌疑人無社會危險性不批捕
喬女士告訴澎湃新聞,2022年12月24日下午,11歲、正上小學6年級的小花說要外出去找同學,“還帶著作業(yè)”,家人便同意了??蓻]想到她離家后竟失聯了。
“打電話不接,發(fā)消息也不回?!眴膛空f,眼看傍晚6點多,天已黑了,她擔心小花遭到拐騙,趕忙出去尋找小花,并向警方求助。27日下午,家人在離家約20公里的一處出租房里找到了小花。
“當時有4個人,兩男兩女”。喬女士稱,她當時多次追問小花去做了什么,經歷了什么,小花未明確回應。直至28日上午,小花告訴母親,她和其中一名男子石某發(fā)生了性關系。
喬女士立刻帶小花去報了警,并去醫(yī)院做了相關檢查。
因涉嫌強奸罪,石某于2022年12月29日被順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后喬女士一直關注著此案進展。但令她沒有想到的是,順平縣檢察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了不批準逮捕決定書,稱經審查認為“無社會危險性”,決定不批捕嫌疑人石某。具體理由為:犯罪嫌疑人石某剛滿18周歲,與被害人系男女朋友關系,且為初犯。當日,石某從看守所被釋放,轉為監(jiān)視居住,公安機關則對該案繼續(xù)偵查。
根據刑訴法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被害女孩出現焦慮抑郁癥狀,嫌疑人被訴強奸罪
喬女士告訴澎湃新聞,小花在遭受此事后深受打擊。寒假開學后,經常出現上課精神不集中、精神狀態(tài)較差的狀況。
喬女士帶小花前往醫(yī)院檢查,2023年3月8日,河北省第六人民醫(yī)院出具的報告單顯示,小花存在焦慮抑郁癥狀的可能。醫(yī)生在測評報告中寫道:“小花自我評價低,情緒低落,悲觀,失望,有時控制不住要哭泣,甚至出現厭世的消極念頭,有明顯的抑郁體征如失眠早醒,食欲減退,體重下降等。另外,小花坐立不安,經常顯得緊張,擔心將臨滅頂之災而出現明顯的焦慮體征,如胸悶、氣急、心跳快、心慌,渾身發(fā)抖,四肢出汗,尿頻等。”
一份蓋有小花所讀小學學校公章的證明顯示,小花系該校寄宿學生,平時性格開朗,與老師和同學的關系很好,12月底后才出現注意力不集中,情緒低落等現象。
2023年3月9日,石某被順平縣檢察院決定逮捕。案卷材料顯示,也是在3月9日,順平縣公安局對該案偵查終結后,以石某涉嫌強奸罪,向順平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順平縣檢察院起訴稱,經審查查明,2022年12月初,石某通過快手認識小花,后二人在QQ和微信上聊天,發(fā)展成為男女朋友關系。2022年12月24日15時左右,小花離家與石某見面,后被石某帶到順平縣一家賓館開房。石某在明知小花未滿14周歲的情況下,于24、25日多次與小花發(fā)生性關系。
5月31日,順平縣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喬女士告訴澎湃新聞,庭審中,石某曾稱小花沒有抗拒發(fā)生性關系,且有自己脫衣服的舉動。但小花曾告訴她,自己曾明確拒絕過石某。6月8日,澎湃新聞多次致電石某父親曾與喬女士聯系的號碼,未獲回應。
目前,此案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