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可以辦理結婚證嗎?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中的規(guī)定,領取結婚證必須在其中一方當事人的常住戶口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但目前有些地方已經(jīng)實行了跨省通辦試點,雙方如果均非本地戶籍的,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薄、身份證到居住證發(fā)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實行婚姻登記“跨省通辦”的試點地區(qū)見文章詳細內容。
一、現(xiàn)在可以異地領結婚證嗎
根據(jù)《婚姻登記條例》中的規(guī)定,領取結婚證必須在其中一方當事人的常住戶口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也就是說雙方都在異地的則不能辦理。但目前有些地方已經(jīng)實行了跨省通辦試點,雙方如果均非本地戶籍的,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薄、身份證到居住證發(fā)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規(guī)定
根據(jù)《民政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的通知》,關于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有下列規(guī)定:
1、試點地區(qū):遼寧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江蘇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漢市、陜西省西安市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
2、試點期限:試點期限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3、試點內容
(1)涉及調整實施的行政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在試點地區(qū),暫時調整實施《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有關“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有關“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規(guī)定。
在試點地區(qū),將內地居民結(離)婚登記由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擴大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調整后,雙方均非本地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在居住證發(fā)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自行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
(2)當事人需要提交的證件。按照試點要求,當事人選擇在一方經(jīng)常居住地申請辦理婚姻登記的,除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和第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需要提交的證件外,還應當提交一方當事人經(jīng)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證。
根據(jù)我國關于辦理結婚證的地點規(guī)定,其實并沒有嚴格意義上的在異地辦理結婚證,因為法律中要求結婚證的辦理必須要在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換言之,無論如何申請辦理結婚證,總是會在一方的戶籍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