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購模式備受青睞,因派送快遞導致的交通事故也因此引起較多關注。若快遞員在派送快件時不慎發(fā)生交通事故撞傷他人,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近日,東莞中院審理了一宗這類案件,最終法院判快遞公司擔責。
2018年11月5日,小宋在駕駛電動車時,車頭與快遞員小臧駕駛的無號牌超標電動三輪車相撞,引發(fā)交通事故。小宋被撞后受傷,且兩輛車均有不同程度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宋負事故主要責任,小臧負次要責任。小臧主張其為騰某快遞公司員工,事故發(fā)生時正在為騰某公司派送快件。于是,小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小臧、騰某公司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小宋因本次事故致?lián)p約17萬元。按責任比例,酌定小臧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約6.8萬元。由于小臧是騰某公司員工,事故發(fā)生時正在為騰某公司派件,故判決由滕某公司對小宋進行賠償。但騰某公司認為小臧不是公司員工,不應由其承擔賠償責任,提起上訴。
東莞中院對一審法院的認定事實予以確認,并另查明:事故發(fā)生時,騰某公司享有圓某公司在東莞東城的特許經營權,騰某公司又將案發(fā)區(qū)域內的圓某快遞網絡經營權承包給小馮,而小臧負責分揀、派件等工作,并從小馮處定期領取勞動報酬。
東莞中院二審認為,從小馮與小臧的關系來看,小臧的工作受小馮管理,二人間應認定為雇傭關系。而小馮與騰某公司之間屬于公司內部發(fā)包、承包性質的法律關系,承包人以發(fā)包公司的名義對外開展經營活動,故對外責任的承擔應為騰某公司。最終東莞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理法官告訴記者,當快遞員派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損害時,根據(jù)用人責任原則,對外應由被特許經營人(加盟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內部承包人不承擔對外賠償責任。
法院呼吁,為規(guī)避各主體從業(yè)風險,從事快遞業(yè)務的公司與個人應購買相關保險,以應對派件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交通事故。同時,快遞員應樹立安全意識和文明行車意識,快遞物流企業(yè)也應自覺承擔起社會責任,不斷規(guī)范和完善配送服務,避免更多交通安全事故發(fā)生。(羊城晚報訊 記者王雷、通訊員江楠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