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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外人”在食堂“蹭飯”受傷公司要賠嗎

2022-03-10 11:23:43    來源:安徽法制報    

近日,張女士帶兒子到丈夫所在公司,并經(jīng)丈夫公司同意他們暫時在職工食堂用餐,但每人每餐必須交納20元餐費,比職工多10元。一天中午,因食堂地面用洗潔精洗過后沒有清理,也沒有任何警示標志,她的兒子一不留神跌倒受傷。當他們索要賠償時,被公司一口拒絕。公司的理由是:食堂供餐只面向職工,是職工的福利待遇,并非經(jīng)營性質(zhì),而其兒子只是前來“蹭飯”的“外人”,故公司對其兒子沒有任何安全保障義務。請問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劉艷讀者: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張女士的兒子雖然是“外人”在食堂“蹭飯”,已事先征得公司同意,且餐費比職工多10元,即公司存在盈利,這就意味著彼此之間有著“經(jīng)營”與“消費”的法律關系,公司屬于特定情況下的經(jīng)營者,張女士的兒子則屬于特定情況下的消費者。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要求。”可張女士之子被摔傷的結果,恰恰表明公司未盡保障職責?!肚謾嘭熑畏ā返谌邨l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正因為公司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客觀上也確已導致張女士之子遭受損害,所以,應當賠償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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