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墩墩”作為2022年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屬于奧林匹克標志,受《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及《奧運會主辦城市合同》等保護。同時,“冰墩墩”作為美術作品,也受我國著作權法等保護。自制“冰墩墩”有底線和邊界,不能滑出“法律賽道”。相關部門要積極開展法治宣傳,進一步提高群眾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的認知度,在法治實踐中持續(xù)提升公民法治素養(yǎng),守護“冰墩墩”“雪容融”等奧運知識產(chǎn)權。
北京冬奧會舉行,吉祥物“冰墩墩”成為頂流,一經(jīng)上架瞬間銷售一空,出現(xiàn)“一墩難求”的局面。為了擁有一個冰墩墩,大家各顯神通,找黃牛、托朋友甚至開始自己動手制作。不少有才華的網(wǎng)友另辟蹊徑,拿起材料和工具自己動手實現(xiàn)“冰墩墩自由”,比如雪人“冰墩墩”、漫畫手繪“冰墩墩”、花饃“冰墩墩”、橡皮泥“冰墩墩”、“冰墩墩”湯圓、剪紙“冰墩墩”、毛線“冰墩墩”、糖人“冰墩墩”、“冰墩墩”表情包……那么,這些民間自制的“冰墩墩”“雪容融”到底會不會造成侵權呢?(2月11日《北京青年報》)
得不到原版“冰墩墩”,就用自制版來湊。民眾對北京冬奧會的熱情持續(xù)增長,由此市場對吉祥物“冰墩墩”的需求呈現(xiàn)井噴之勢。但由于受春節(jié)產(chǎn)能不足等因素的影響,“冰墩墩”的市場供應暫時難以滿足消費需求,很多人都尚未得到心心念念的“冰墩墩”。好在才華橫溢的網(wǎng)友們找到了擁有“冰墩墩”的另一條路徑——自制,網(wǎng)友們腦洞大開,八仙過海,各顯神通,開發(fā)出了“冰墩墩”的各種自制版本,獲得了與“冰墩墩”近距離互動和接觸的體驗和快樂,也在一定程度上宣傳推介了北京冬奧會,表達了對冬奧會的關注和支持。
“冰墩墩”作為2022年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屬于奧林匹克標志,受《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及《奧運會主辦城市合同》等保護。同時,“冰墩墩”作為美術作品,也受我國著作權法等保護。一些人不免會產(chǎn)生疑惑:自制“冰墩墩”合法嗎?會不會構成侵權?
其實,從媒體披露的信息看,大多數(shù)網(wǎng)友自制“冰墩墩”都限于自娛自樂的范疇,這種自制行為并不構成侵權。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在“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jīng)發(fā)表的作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等13種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網(wǎng)友們出于個人研究、欣賞、把玩、娛樂等目的,通過某種方式自制“冰墩墩”,未以出售、傳播等方式牟利,屬于合法合理使用,不需要得到北京奧組委等“冰墩墩”形象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需要向其支付報酬。顯然,自制“冰墩墩”與前段時間“奶奶花1個月給孫子織萬元大牌同款毛衣”的法律性質(zhì)是相同的,通常而言沒有什么法律風險。
但自制“冰墩墩”也有底線和邊界,不能滑出“法律賽道”??醋灾?ldquo;冰墩墩”是否屬于合法合理使用,最關鍵的一點就是制作者是否用自制的“冰墩墩”牟利。如果一些人以自制的“冰墩墩”牟利,比如,出售自制的“冰墩墩”、利用自制的“冰墩墩”開展付費拍照活動、把自制的“冰墩墩”用于某種商業(yè)營銷場景中,構成商業(yè)性使用,逾越了合法合理使用的邊界,就涉嫌侵犯“冰墩墩”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利用“冰墩墩”的形象、設計元素進行漫畫、表情包等創(chuàng)作,并將創(chuàng)作的漫畫、表情包進行公開發(fā)表、利用,也違反了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雖然創(chuàng)作者進行大量的改動,僅用了部分“冰墩墩”的元素,但創(chuàng)作是基于對“冰墩墩”原有形象、元素和內(nèi)涵進行的再次創(chuàng)作,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改編權。同時,如果創(chuàng)作過程中采用滑稽、趣搞、惡搞的方式,表達的意境與原作品不同,導致公眾對原作品的評價降低,那么漫畫、表情包等的再創(chuàng)作已歪曲、篡改了原作品,也侵害了“冰墩墩”著作權人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全民守法。相關部門要積極開展法治宣傳,進一步提高群眾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的認知度,在法治實踐中持續(xù)提升公民法治素養(yǎng),讓依法工作生活真正成為一種習慣,守護“冰墩墩”“雪容融”等奧運知識產(chǎn)權,為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的順利進行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