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瓊中法院依法審理一起兩男子偷摘檳榔案件,被告人曾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盤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已繳納)。
2020年10月9日12時許,盤某向曾某提議偷摘檳榔果,曾某表示同意。于是,二人準備好偷摘檳榔刀具等,一起駕駛摩托車來到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中平鎮(zhèn)合口水電站老壩頭處龐某的檳榔園,偷摘了兩個半袋檳榔果。之后,由盤某將檳榔果綁在摩托車上運走,曾某隨即也離開現(xiàn)場。盤某將偷來的檳榔果出售給收購商蔣某,檳榔果重量為148市斤,單價為20.6元/市斤,共計得款3050元。
另查明,被告人盤某、曾某于2020年10月13日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再查明,被告人曾某因兩次犯強奸罪,于1991年3月5日被瓊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于2004年4月28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月15日刑滿釋放。
瓊中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盤某的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當,無明顯的主、次之分,不予區(qū)分主、從犯。被告人曾某具有前科的酌定從重情節(jié),同時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盤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并預(yù)繳罰金,對其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guān)量刑建議適當。據(jù)此,該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