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4月28日訊 《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共7章36條,適用于全省行政區(qū)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充電以及相關管理活動。今天下午,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召開新聞通報會,對該辦法中群眾集中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詳細解讀。值得關注的是,5月1日起,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都要規(guī)范佩戴安全頭盔,對不佩戴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并登記相關信息;再次違反且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處20元罰款。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以其環(huán)保、經濟、便捷等特點,成為人民群眾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統(tǒng)計數據顯示,我市目前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為363.3萬輛,僅2022年一季度就新增10.9萬輛。與龐大的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相對應的是,2021年度全市發(fā)生涉及電動自行車事故3665起,死亡285人,受傷4927人,直接財產損失781.9萬元。駕乘電動自行車闖紅燈、逆行、不按規(guī)定讓行等因素是造成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在此背景下,一部符合我省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實際的政府規(guī)章——《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經省政府第145次常務會議通過,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為依法進行電動自行車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讓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管理者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該辦法強化了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等環(huán)節(jié)的源頭管理。對電動自行車生產和銷售環(huán)節(jié)進行規(guī)范,規(guī)定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其中,根據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三條規(guī)定,在山東省行政區(qū)域內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車輛,并要求電動自行車銷售者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不得生產、銷售拼裝、改裝等6種情形的電動自行車。
該辦法規(guī)范了電動自行車使用管理的多個環(huán)節(jié)。從通行安全、環(huán)境安全、停放秩序、消防安全等方面,對電動自行車使用環(huán)節(jié)進行規(guī)范,規(guī)定了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條件、程序以及號牌管理的有關內容,明確了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具體要求、停放要求及充電等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該辦法明確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乘車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在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乘車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辦法正式施行后,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在夜間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不開啟前燈和后燈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瀏覽電子設備、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不規(guī)范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并登記相關信息;再次違反且經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處20元罰款。駕駛拼裝、改裝或者變造、偽造整車編碼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駕駛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給予口頭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