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偉余接女兒放學時,臨時受同村鄰居委托,順便將女兒的同學黎曉雨接回家,誰料黎曉雨在途中意外溺亡?!昂靡馐┗荨闭呶幢M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損害是否要承擔責任?經(jīng)桂林市兩級法院審理,這起因“好意施惠”引發(fā)的生命權(quán)糾紛案有了結(jié)果。
【資料圖】
案件經(jīng)過:
好心幫鄰居接小孩 孩子路上意外溺亡
黎曉雨是興安縣一所小學的一年級學生。她的父母離婚后,她由母親撫養(yǎng)。由于父母長期在外務工,她一直與奶奶一同生活。
譚曉曉與黎曉雨、廖啟晨是同班同學,住在同一個村子。他們都接受學校課后延時服務,平時18時放學。
2021年3月11日,譚曉曉的父親譚偉余去學校接女兒放學時,臨時受黎曉雨奶奶的委托,順便將黎曉雨接回家。同時,他還受托接女兒的同學廖啟晨回家。
當日18時左右,因黎曉雨、譚曉曉、廖啟晨沒有寫完作業(yè),譚偉余在班級門口等候。譚偉余邊等邊低頭看手機,沒有發(fā)現(xiàn)黎曉雨與廖啟晨走出了教室。黎曉雨與廖啟晨走到校門,保安發(fā)現(xiàn)后將廖啟晨叫回學校,黎曉雨則獨自出校門離開。等到譚曉曉寫完作業(yè),譚偉余從廖啟晨口中得知黎曉雨獨自離開了學校。譚偉余連忙追了出去,追到路口看到黎曉雨,但黎曉雨不理會譚偉余的叫喊,堅持走小路回家,并一直向前跑。譚偉余見狀趕緊追,但無法追上。譚偉余打電話給妻子,讓她轉(zhuǎn)告黎曉雨奶奶從河對面的小路過來接黎曉雨。不料,黎奶奶沒能接到孫女。
18時51分,當?shù)嘏沙鏊拥綀蟀负罅⒓闯鼍竭_現(xiàn)場,并與黎曉雨的親屬一同尋找并查看沿途監(jiān)控。直到20時50分許,黎曉雨被發(fā)現(xiàn)溺亡在村旁的河里。溺亡發(fā)現(xiàn)地距黎曉雨回家小路路口約2000米。據(jù)現(xiàn)場調(diào)查取證以及法醫(yī)對尸體進行檢查,排除他殺可能。
黎曉雨溺亡后,黎曉雨的母親黎麗詩、父親閆宏受到極大的創(chuàng)傷,認為學校、譚偉余與黎曉雨的死亡有因果聯(lián)系,于是訴至興安縣人民法院索賠,請求法院判令學校、譚偉余連帶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扣除學校已先行賠付的喪葬費5.5萬元,共計需賠償74萬余元。
學校辯稱,黎曉雨不是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對于黎曉雨的溺水身亡沒有過錯,依法不應承擔侵權(quán)賠償責任。
譚偉余辯稱,他去接孩子時,黎曉雨、譚曉曉、廖啟晨都在寫作業(yè),他的女兒譚曉曉是最后寫完的,他沒有辦法在同一時間內(nèi)一次性接完3個小朋友。他沒接到黎曉雨,不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學校擔責三成 受托人擔責一成
興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黎曉雨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黎麗詩、閆宏作為黎曉雨的法定監(jiān)護人,對黎曉雨的生命安全負有法定監(jiān)護責任,正是這種監(jiān)護責任的缺失,導致黎曉雨不能正確認知獨自回家并過河的危險性并拒絕由譚偉余接回家,以致悲劇發(fā)生。黎曉雨溺亡與其父母疏于監(jiān)管教育具有因果關(guān)系,其父母對黎曉雨溺水死亡應該承擔主要責任。
學校開展課后延時服務系學生家長自愿選擇的,且即使學校延時放學,作為學生家長亦會等候至學生放學,故學校開展延時服務、延時放學與此案發(fā)生沒有因果聯(lián)系。但由于學校對于接學生放學的管理不統(tǒng)一,造成接生混亂。學校保安也沒有嚴格執(zhí)行學生出校園由家長帶領(lǐng)的規(guī)定放黎曉雨獨自出校門。學校對于黎曉雨獨自出校門后溺亡存在管理不當,造成黎曉雨脫離學校及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管,以致最終造成黎曉雨溺亡的后果,應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譚偉余受黎曉雨奶奶的委托接孩子放學,在受委托期間負有特殊的安全注意義務,應避免黎曉雨遭到不必要的傷害。但是譚偉余在接黎曉雨時沒有盡到照看義務,而是低頭看手機,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黎曉雨離開教室后獨自出校門。譚偉余在追黎曉雨到某村路口時,黎曉雨表示要走小路回去。譚偉余已經(jīng)預見黎曉雨一個人走小路回家必須過河而河床漲水有危險,沒有將孩子叫回,錯失了挽回悲劇的一次機會,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因此,譚偉余對于黎曉雨的溺水身亡亦負有一定的責任。
綜合考慮各方的過錯行為及對損害后果的影響程度,興安縣法院酌定對于黎曉雨的溺水身亡由黎麗詩、閆宏承擔60%的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譚偉余承擔10%的責任。
法院判決:
臨時接受委托 也要盡保障義務
興安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學校賠償黎麗詩、閆宏18萬余元(已扣除學校支付的5.5萬元);譚偉余賠償黎麗詩、閆宏7萬余元。
“我善意無償幫接送孩子,完全沒有料到會有如此后果,我對黎曉雨的死亡表示惋惜。但我在接送孩子過程中,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弊T偉余不服一審判決,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桂林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譚偉余臨時接受委托,在接自家孩子放學時順便將黎曉雨接回,屬于無償提供幫工。譚偉余接受委托事務后,應當盡心盡力完成受托的事務,避免黎曉雨受到侵害,在接送過程中應當謹慎小心,盡量降低事故發(fā)生的隱患,消除接送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但譚偉余在等待時一直低頭看手機,未能發(fā)現(xiàn)黎曉雨走出教室。譚偉余追到路口看見黎曉雨時,明知此時河床漲水存在危險,卻放任黎曉雨自己回家,只是打電話叫黎曉雨奶奶到河邊接人。黎曉雨作為年僅7歲的未成年人,缺乏對潛在危險的認知,譚偉余在接送黎曉雨時更應當盡到特殊的保護注意義務。
桂林市中院指出,譚偉余無償替黎麗詩接送孩子的確屬于善意行為,在道德及法律層面值得肯定。但由于譚偉余在事故發(fā)生的過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過失,一審法院酌定譚偉余對黎曉雨的死亡承擔10%的賠償責任,并無明顯不當。
不久前,桂林市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來源:廣西高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孫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