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江都區(qū)的老徐雖已人到中年,但有安裝空調的技術,走到哪都是香餑餑,工資收入也不低。2012年年初,老徐憑借扎實的技術實現了跳槽,與揚州一家勞動服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同時與揚州某科技公司簽訂了從事空調安裝工的勞務派遣合同。
“工作性質屬于多勞多得,我的工作地點一直在離家不遠的江都某鄉(xiāng)鎮(zhèn)。”老徐介紹,那幾年,自己的勞動報酬平均每個月能達到4000元,自己和家人都很知足。
然而,好景不長,2014年夏天,老徐在前往客戶家中安裝空調途中,遭遇了交通事故。由于這次工傷,老徐在家臥床休息了幾個月。2015年8月,他向公司表明,身體已經恢復得差不多,可以繼續(xù)上班了。
然而老徐到崗后,用工單位揚州某科技公司并沒有安排他回到原先安裝空調的崗位,而是在沒有征得他同意的情況下,讓他到離家50公里外的揚州港附近的一家單位,從事快遞打包工作,并且薪酬待遇也降低了不少。
2015年10月,老徐向用工單位,即揚州某科技公司提出了異議。“我住在江都區(qū),每天要騎摩托車到離家50公里以外長江邊揚州港上班,身體受了工傷,實在吃不消。”老徐的一番合理解釋沒有得到領導的認可。不僅如此,他的薪酬還從原先的每個月平均4000元,一下降到了每個月1000多元。
科技公司的做法激怒了老徐,兩周時間沒去上班。15天后,老徐等來了單位的通知。這次,單位沒有讓他回到原來的工資崗位,而是決定解除和老徐之間的勞動合同,理由是老徐不服從單位崗位安排、無故曠工。
2018年底,老徐將勞動服務公司和科技公司同時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兩家公司連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工資差額,以及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等。
“這是一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企業(yè)的做法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種霸道行為對勞動者傷害很大。”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老徐家住在江都區(qū),發(fā)生工傷之前負責的工作區(qū)域也在江都區(qū)某鄉(xiāng)鎮(zhèn);某科技公司將其安排至距離老徐家50多公里以外的地點上班,按照揚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發(fā)放工資,無任何交通補貼,也未安排宿舍,這一調崗行為缺乏合理性,依法判決兩家公司連帶向老徐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22040元,以及2015年11月的工資400元。兩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過調解,最終,兩家公司連帶向老徐支付了2萬元賠償,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調崗應當具有合理性,不應影響勞動者家庭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利益。若調崗行為缺乏合理性,則該調崗行為無效,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到調整后的崗位為由認定曠工并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
法官表示,即使用人單位有能夠調動員工崗位的權力,也必須事前與員工進行協商。也就是說,即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工作崗位,單位也不能擅自調崗。“用人單位不應濫用調崗職權,且不得對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勞動條件等做不利變更。”因此,當合法權益遭到用人單位侵犯時,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記者王槐艾)